夫妻一方擅自将房产抵押,另一方不知情能否主张抵押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一套房产。后李先生在未告知王女士、也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伪造了王女士的签名和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个人经营债务进行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公司在办理抵押时已审查不动产权证书。后李先生未能偿还债务,贷款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王女士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不知情、未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并注销抵押登记。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并判令贷款公司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包括抵押)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李先生擅自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于贷款公司(抵押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贷款公司仅凭李先生提交的、签名明显存疑的同意文件就办理了抵押,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因此,抵押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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