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赠与一方并公证,离婚时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郑先生与孙女士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先生自愿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的50%份额赠与孙女士,双方为此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双方感情恶化,在离婚诉讼中,郑先生主张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要求撤销该公证赠与。孙女士则主张,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具有不可撤销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确认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孙女士有权依据该合同要求郑先生继续履行,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的规定。本案中,郑先生与孙女士就房产份额赠与签订的合同已经依法公证,因此,郑先生作为赠与人,不再享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任意撤销权。郑先生以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主张撤销,于法无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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