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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存在查封,离婚时如何处理房屋归属与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因王先生个人经营失败,对外负担大额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并胜诉后,申请法院对该套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查封。此后,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该套被查封的房产,并要求将房屋判归其所有,由其负责偿还相关债务。王先生对离婚及财产分割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确认该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权归李女士所有,该房屋上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因王先生个人债务导致的查封所对应的债务,由王先生个人负责清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查封的财产能否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实体分割。首先,该房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其次,该房产已被其他案件首封,处于司法保全状态,其处分受到限制。离婚诉讼的判决不能直接产生对抗在先查封的效力,也不能直接解除查封。但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对被查封房产的权利归属(即实体权益)作出判决。此外,由于王先生的债务非出于双方幸福生活所负担,因此应由王先生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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