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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仅登记在女方名下,无书面约定,离婚时男方主张共有。法院判决:有出资证据的,认定为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出资方可凭证据主张按份共有产权。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
2.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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