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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约定加名但未过户,加名承诺能否视为物权变动约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婚前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婚后,王某与妻子李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承诺将该房屋50%份额赠与李某,并加上李某姓名。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50%产权。王某辩称房屋未过户,赠与尚未完成,李某无权主张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间关于婚前房屋加名的婚后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赠与合同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本案中,双方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形式明确约定了婚前房屋的共有权,因此该约定应当优先定型为夫妻财产约定,受婚姻家庭编调整,而非《民法典》合同编中一般的赠与合同。依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该约定虽然有效,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本身不能直接导致房屋物权发生变动,李某在未完成变更登记前,该房屋仍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尚不能依据约定直接取得房屋的共有产权。实务中,李某若想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以该约定作为证据,请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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