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且已过户,离婚时该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在婚后将配偶李某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现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张某认为该房产为其个人在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李某则认为应当按照房产证上的登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将配偶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该房产在法律上仍被视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这种加名行为,要与赠予行为相区分。本案核心事实是,张某不仅作出“加名”的承诺,而且已经完成了将李某姓名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定程序。这一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仅仅是一种“赠予表示”。因此,根据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房屋在婚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重新约定与法律确认,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张某与李某的共同房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此类房屋的分割,一般会归于给予方,但最终还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比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