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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得配偶同意,配偶能否主张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男)与林某(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因个人债务问题,未经妻子林某同意,擅自与不知情的第三人黄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收取了部分购房款,办理了过户。林某得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损害了其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配偶是否有权主张撤销或确认无效?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两步处理。第一,擅自处分行为的性质认定。本案房屋虽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陈某作为共有权人之一,未经共同共有人林某的同意,擅自出售房屋,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第二,合同效力的判断,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善意”。这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不知情、无重大过失、支付了合理价款、不动产已登记。本案中,第三人黄某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因此陈某与黄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是陈某无权处分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仍能根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后,配偶的权利救济。由于黄某已构成善意取得,所以林某无权要求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陈某赔偿其应得的房屋份额价值。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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