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未明确约定出资性质,离婚时该笔出资应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计划购房,王某的父母向二人转账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但未就该笔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房屋登记在王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名下。现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并就该100万元出资的性质产生争议。王某及其父母主张该款项系对王某个人的赠与,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而李某则主张该款项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有清晰的推定规则。若是婚前出资,原则上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若是婚后出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其出资时曾明确表示仅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本案中,出资发生在王某与李某婚后,因此,应首先适用婚后的推定规则,即推定该100万元为王某父母对王某与李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该笔出资对应的房屋价值部分,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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