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购买的房改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男)与陈某(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孙某所在单位进行房改,孙某以个人名义使用夫妻二人的共同积蓄支付了购房款,购得单位分配的住房一套,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在孙某一人名下。202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陈某主张该房屋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孙某则认为,房屋是其单位分配的房改房,仅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判断本案房产性质的关键,并非其“房改房”的特殊性质或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事实,而在于其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屋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孙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998年),且购房款明确来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积蓄”。因此,可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照该性质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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