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支付购房定金,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尾款,离婚时定金部分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男)在与李某(女)结婚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定金20万元。婚后,周某与李某共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剩余的购房款8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周某个人名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就该房屋的性质及分割产生争议。周某主张该房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同意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给予李某补偿;李某则认为,因购房定金是购房行为的一部分,而房屋是在婚后取得产权,且尾款为共同支付,故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参与全部财产的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判断房屋性质的关键在于产权登记时间和资金来源。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购房行为跨越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第一,定金部分20万元是周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属于个人出资。第二,尾款部分的80万元,是夫妻双方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支付,属于夫妻共同出资。综上,虽然产权登记在婚后,但由于婚前有重要的个人出资行为,且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司法实践通常将该房产认定为周某的个人财产。对于李某在婚后所出的资金贡献,周某有补偿责任。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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