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瞒夫妻共同房产信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能否请求再次分割该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屋,利用其个人关系将房屋登记在其远房亲戚名下,并一直未告知王某。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仅对双方已知的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两年后,王某偶然发现该套房产的存在,并查明其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均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认为张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房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重新分割。法院同意了王某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被隐瞒的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中,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却将该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并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该房产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这一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因此,即使王某是在离婚后才发现该财产,也有权要求重新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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