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为一方父母购置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能否主张返还出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为了改善其父母的居住条件,未经李某明确同意,使用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为其父母购置了一套住房,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三年后,张某与李某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某在分割财产时,认为该50万元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单方处置,且该出资应视为对张某父母的赠与,现在离婚分割财产,应当将该笔出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该50万元或由张某个人补偿。张某及其父母则认为,这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赠与,且房屋已登记,赠与已经完成,李某无权要求返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单方面使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为其父母购房,该行为已超出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无权处分。具体的法律后果,要取决于张某父母在受赠时是否“善意”。如果张某父母明知或应知该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未同意,则不构成善意,李某有权主张撤销该赠与或要求张某赔偿。若张某父母有理由相信该款项系张某有权处分的财产,并完成了产权登记,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赠与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父母。李某此时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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