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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该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另一方能否撤销约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归王某所有,王某应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向李某支付折价补偿款150万元。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仅支付了50万元,剩余100万元迟迟未付。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王某所有的约定,或将房屋重新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宜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协议条款具有关联性、整体性。本案中,“房屋归王某所有”以及“王某向李某支付折价补偿款”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条款,互为条件,若王某想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需要支付补偿款,否则构成违约。如果王某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其无能力支付补偿款,且该情况导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客观上无法履行或对李某显失公平,李某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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