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男)与孙某(女)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并登记在钱某一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钱某在未告知并征得孙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赠与给其婚外情人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孙某发现后,认为钱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房产。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本案中,钱某未经孙某同意,将二人的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与给婚外情人,不仅侵害了孙某的处分权,还因违反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而导致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孙某作为被侵权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房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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