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时,配偶仅口头同意未签字,该抵押登记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赵某因个人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拟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李某本人因故未到场,但通过电话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同意抵押。银行在收到该口头同意的反馈后,与赵某单独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赵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欲实现抵押权。李某此时提出,其虽口头同意但未在任何书面文件上签字,该抵押登记因缺乏其书面同意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时,作为共有人的配偶仅以口头方式表示同意,但未在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上签字,该抵押登记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通常也要求全体共有人到场并签署相关文件,或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因此,仅以口头方式表示同意,在形式和证据上均存在重大瑕疵。综上,本案中,仅凭配偶李某的口头同意而办理的夫妻共同房产抵押登记,其法律效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对李某不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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