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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离婚后房屋后续的物业费、房贷费用应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大爷和李大妈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登记在王大爷名下的房产A归王大爷所有,由王大爷承担剩余全部贷款;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B归李大妈所有,剩余贷款由李大妈负责偿还。离婚后,李大妈因资金周转困难,持续拖欠物业费及部分银行贷款月供。现物业公司起诉王大爷、李大妈,催促二人共同缴费;王大爷辩称其已按协议履行,房产B的费用与其无关;李大妈则认为离婚时协议未明确约定,王大爷作为房产B的登记共有人及原贷款共同借款人,仍负有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与特定房屋相关的持续性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费等)以及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原则上通常由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人承担。因此,原则上,李大妈作为房产B的现有居住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关物业费。除此之外,王大爷与李大妈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二人产生约束力。本案中,协议明确房产B归李大妈所有、贷款由李大妈偿还。这表明双方已就房屋所有权和主债务的承担作出了安排,为费用划分提供了根本依据。综上,相关物业费应由李大妈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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