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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购房时产生的契税,离婚时未实际支付的一方是否需要补足相应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赵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婚房,总价400万元。办理产权登记时,需缴纳契税12万元(税率为3%)。王某以其个人积蓄先行支付了该笔契税,双方对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三年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需向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在计算折价款时,王某主张其垫付的12万元契税属于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赵某应承担一半即6万元,并计入折价款结算或另行支付。赵某则认为,契税是购房的必要成本,已包含在房价中,且房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其所有权已实现,无需再就税费另行结算。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一方为双方共同购房而垫付的必要税费(契税),其性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必要债务。购买婚房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是典型的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契税,是取得房屋不动产物权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费,是购房总成本的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垫付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双方履行了该共同债务,因此,王某的垫付行为产生了对赵某的追偿权,王某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即赵某应负担的6万元),向赵某进行追偿。在离婚房产分割结算中,该笔款项应作为独立的补偿项目或直接计入最终的折价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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