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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购房产贬值损失,离婚时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损失共同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与李某于2019年结婚,2020年双方共同出资300万元(其中孙某出资200万,李某出资100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为共同共有。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此时该房屋因市场原因,估值已跌至250万元,相较购买时贬值50万元。双方对房产归属及贬值损失承担产生争议。孙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要求李某共同承担50万元的贬值损失,即李某应承担部分损失。李某则主张仅按其出资比例分享房产现值,不愿额外承担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发生的市场性贬值,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损失”,从而需要在离婚分割时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以分割时的现状价值为基础进行。市场波动带来的贬值,属于财产持有期间的投资风险或市场风险,而非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债务所直接产生的损失,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际上,贬值风险通过出资分割方式已在事实上进行了分担,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可能会按照双方出资比例,来判定贬值损失的比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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