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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购房时委托中介机构,中介服务费由一方垫付,离婚时该笔费用如何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与吴某夫妻二人为购买婚房,共同委托某中介公司提供服务,中介服务费为10万元。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周某使用其个人银行卡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该笔10万元费用。后因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但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产生争议。吴某认为购房是双方共同决定,中介费理应由二人共同分担,要求周某返还其垫付的5万元。周某则认为该笔费用为其个人垫付,属于其对吴某的个人债权,应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前先予扣除。法院认定该10万元属于共同债务,再由双方各自承担5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界定为夫妻共同购房而由一方垫付的中介费的法律性质,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权。本案中,中介服务费是夫妻双方为购置共同房产这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重大事项)所必须支付的费用。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周某以其个人财产先行支付了该笔本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该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其代表双方履行了共同的偿债义务。离婚财产分割时,该笔费用应作为共同债务纳入整体清算。周某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即吴某应负担的5万元)向吴某进行追偿。但要注意的是,这一追偿权的基础是共同债务的内部份额分担,而非普通的借贷关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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