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承租的公租房,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离婚时该房产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婚前承租某单位公租房一套。与林某结婚后,双方使用夫妻共同积蓄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共同出资将该公租房的产权以成本价购买至陈某名下。七年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就该房屋的归属及价值分割产生争议。陈某主张房屋系其婚前承租权转化而来,应为其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林某共同出资部分。林某则认为,购买产权发生在婚后且双方共同出资出力,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等分割。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产权归陈某所有,由陈某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由婚前一方承租权转化而来的房改房,在婚后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后,其性质应如何认定。公租房承租权作为一项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的福利资格,原则上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然而,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使房屋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使得最终取得的完全产权房屋,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需要考虑到陈某婚前承租权的基础性贡献。因此,实务中对此类问题的常见解决方法是,将房屋判归承租方,并由其支付折价补偿款给另一方。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