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婚时藏匿夫妻共同房产的,另一方发现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张某隐瞒了其婚后用自己用写作投稿所得稿费购买且已大幅增值的一套房产。双方协议离婚,未分割该房产。离婚两年后,李某偶然发现该房产的存在,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由二人共同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张某利用其写作投稿所得稿费购买的房产,虽为其个人劳动所得,但因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试图通过隐匿行为将财产完全据为己有,严重侵犯了共有人李某的利益,李某有权要求重新分割。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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