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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当事人以对房屋贡献不一致请求多分的,可以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红太狼(化名)与灰太狼(化名)二人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灰太狼向法院主张,房屋贷款虽是二人共同以公积金偿还,但自己对冲公积金账户7万元,而红太狼只对冲了公积金账户4万元,因此向法院请求以6:4比例分割房屋产权份额。而红太狼则主张灰太狼与自己共同偿还贷款是出于未来美好生活的目的而共同做的决定,灰太狼知情并接受自己出更多前偿还贷款,遂主张以5:5比例分割。法院最终以五五分的形式分割二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我们认为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出资出力不一致时,房屋是否仍应当五五分割。首先可以确定,案涉房屋系争议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出资、共同签署买卖合同所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的共有性质,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共同共有认定。本案中,红太狼与灰太狼并没有事先约定房屋的份额,因此按共同共有认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综上,案涉房屋应以5:5比例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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