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实际自己出资的,离婚时房屋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婚姻期间,丈夫李某与妻子王某想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因限购政策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双方商议后,决定以李某母亲张某的名义购买。购房合同由张某签署,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名下。全部购房款、后续贷款月供、装修费等,均由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账户支付。房屋购买后,一直由李某和王某实际居住使用。后李某与王某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该套房屋。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归张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的是借名买房,财产分割时房屋归名义登记人还是实际出资和使用人的问题。最高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条款,我们应当先对房屋的名义产权所有人进行认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本案中,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王某的母亲张某,因此张某为房屋所有人。其次,再来分析夫妻二人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应当以何种性质进行认定。同样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第七十九条,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因此,对该案件中原被告的出资、还贷等行为,应当按照债权纠纷解决。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