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房屋应当怎样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黄儿(化名)和被告金大(化名)因感情破裂请求离婚,二人共同财产为婚后购买的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现二人就该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双方都对案涉房屋主张所有权。在黄儿提出房屋价值80万元的前提下,金大提出100万元的竞价。法院最终判定房屋归金大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不采取共同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而是同时主张所有权时,房屋的权属应当如何认定。参考最高院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需要注意,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房屋确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出资取得,并且登记在二人名下,满足前提条件。其次,双方以实际提价的方式进行房屋竞价,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因此,本案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双方对房屋的竞价,价高者取得房屋,房屋由金大取得。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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