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一方在婚后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予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离婚时房屋怎样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美羊羊(化名)与被告喜羊羊(化名)二人系夫妻关系,美羊羊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喜羊羊与第三人菲菲(化名)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喜羊羊未经自己同意,将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给菲菲,且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现二人感情破裂,美羊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确认喜羊羊与菲菲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获得房屋产权的50%份额。法院最终支持了美羊羊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喜羊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婚外情”对象房屋行为的效力,以及案涉房屋的分配问题。

首先,关于喜羊羊处分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不可以根据“无权处分”判定被告喜羊羊与第三人菲菲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民法典》第8条和第143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喜羊羊向“婚外情”对象赠与房屋的行为,基于二人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因此应当认定二人的赠与行为无效。

其次,关于案涉房屋的分配问题,可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第五条进行解决。由于赠与行为的目的不正当,因此结合给予目的等要素,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房屋归无过错一方当事人享有,最终由美羊羊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