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作为股东的公司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占50%股权。为方便经营和家庭居住,夫妻二人决定购买一套别墅。但出于商业考虑,二人决定以公司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购房款400万元全部从公司账户支付。该笔资金被证实来源于公司多年经营积累的利润(即夫妻共同经营收益),且该别墅的实际使用人是赵某、钱某及其子女,用于家庭生活。双方离婚时,仅对股权进行了平分,但未处理该别墅。离婚后,赵某提起诉讼,主张该别墅虽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审判核心在于明确案涉房屋的性质,究竟是公司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根据工商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结果来看,案涉房屋确属公司财产。但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购房款实则是来自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所得,即案涉房屋实质上是由夫妻二人利用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案涉房屋属于法人财产,也难以据此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
对此,应当根据购房款的实际来源,将购房款认定为公司对夫妻负有的等值购房款及增值部分的债务,将房屋产权问题转化为债权问题,判决该部分债权由夫妻共同享有,二人可各分得50%的房屋财产份额。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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