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房产,能否要求再次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仅对双方已知的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2021年,张某偶然发现,李某在2017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出资300万元(为李某经营所得),全款购买了一处商铺,但该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产权登记均署名为一位王姓女子(经查为李某的婚外恋人)。购房款直接从李某控制的公司账户转入开发商账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处隐匿的商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该房产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这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基础。本案中,李某用来购买商铺的300万元,是婚后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购买的商铺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李某是否构成“隐藏”?根据认定事实可知,李某的购房行为是隐瞒张某进行的,并且购买后登记在与婚姻无关的第三人名下,构成“隐藏”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对于张某的提议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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