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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女儿小王悦所有,待女儿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小王以房产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该约定,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法院审理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得撤销,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属性,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可随意撤销。本案中小王的反悔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建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应谨慎考虑,避免事后反悔。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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