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父亲去世后,小王继承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小王与小李离婚时,小李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小王辩称房产是法定继承所得,属于个人财产。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继承的房产未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平均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若无遗嘱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王的父亲未立遗嘱指定房产仅归小王所有,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议继承人在继承房产时,若想保留个人财产属性,可要求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明确房产归个人所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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