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小王出资70万元,小李出资30万元,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双方婚后感情破裂离婚,小李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小王辩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是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小李30万元出资款。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判决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归小王所有,小王向小李支付90万元补偿款(含增值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若能证明出资事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部分。本案中小李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出资事实。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登记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明确双方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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