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租金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婚前拥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将其出租,每月收取租金5000元,共计收取租金30万元。双方离婚时,小李主张该租金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小王辩称房产是个人财产,租金收益也应属个人所有。法院审理认定,婚前房产婚后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小王向小李支付15万元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王的房产出租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需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维护,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建议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可约定租金收益的归属,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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