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被一方擅自出租,租金收益归谁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小李未经小王同意,擅自将房产出租给小张,每月收取租金8000元,累计收取12万元。小王得知后要求小李返还租金,小李主张租金归自己个人所有。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收益,判决小李向小王返还6万元租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房产的租金收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由哪一方实际管理出租,收益均归双方共有。本案中,小李擅自独占租金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共有权。建议夫妻共同房产出租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租金收取、分配方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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