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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小王父母向其转账80万元用于购房,未明确该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房产登记在小王与小李名下。双方离婚时,小王父母主张该80万元是借款,要求小王与小李共同偿还;小李主张是赠与,无需偿还。法院审理认定,父母出资未明确约定为赠与的,应推定为借款,判决小王与小李共同偿还80万元借款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小王父母未提供赠与协议,应按借款处理。建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明确款项性质,签订赠与协议或借款协议,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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