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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获得补偿款,是否为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婚前拥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该房产被拆迁,小王获得拆迁补偿款150万元。双方离婚时,小李主张补偿款是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则认为补偿款是婚前房产的转化,属于个人财产。法院审理认定,拆迁补偿款是婚前房产的替代物,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判决补偿款归小王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补偿款,若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参与拆迁安置、扩面等,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中,补偿款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小李无权分割。建议婚后拆迁的,留存拆迁协议、补偿明细等证据,明确补偿款的来源。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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