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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个人财产全额购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1年,李某因父亲去世,继承遗产20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全额用于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200万元,产权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购房过程中,张某未出资,也未参与办理手续。双方未对婚后财产归属作出任何书面约定。2024年,张某起诉离婚,请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李某辩称,该房屋系其用个人继承的财产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后用个人财产全额购买、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因“婚后取得”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投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李某用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继承的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取得所有权。若遗嘱或法律未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一方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其个人财产,除非是婚后共同继承且未作分割。其次,关于购房行为的性质。李某在婚后用个人财产全额出资购房,房屋虽在婚后取得产权,但资金来源清晰、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该解释明确否定了“婚后取得即共有”的简单推定。关键在于资金来源是否为个人财产。若能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婚前个人存款、继承、赠与等个人财产,且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则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还需考察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情形。例如:李某是否将继承款存入夫妻共同账户并长期混用?是否曾向张某表示该房为“我们共有的家”?房屋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若李某能提供银行流水证明继承款专户管理、购房款直接由个人账户支付、无转移至共同账户行为,则可排除混同。即使房屋用于夫妻共同居住,也不改变其个人财产性质。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确定只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一方用个人财产购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但登记不改变财产性质的实质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