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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房产,如何追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与周某于2014年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名下一套共同房产归周某所有,周某支付孙某补偿款40万元,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其他争议。2023年,孙某偶然得知,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曾以他人名义购买一套房产,实际由其出资并控制,但未在离婚时披露。孙某掌握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孙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该隐匿房产,并要求周某少分或不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救济问题。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赋予了被侵害方离婚后的救济权,即使离婚协议已签署,只要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仍可起诉。其次,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计算。”本案中,孙某于2023年才发现隐匿房产,起诉时间为2023年,未超过三年时效,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再次,关于“隐匿”的认定。本案中,周某以他人名义购房,但实际出资、控制、使用该房屋,属于典型的“借名买房”式隐匿财产。只要孙某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周某实际占有使用;无合理理由由他人代持;即可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法院在分割时,将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对周某少分或不分该房产价值。例如,若房屋现值300万元,法院可能判决周某仅分得20%60万元),其余240万元归孙某,或直接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周某支付差额补偿。此外,孙某还可主张:周某在原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可申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要求赔偿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若情节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虚假诉讼”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此前已有诉讼)。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2条: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可再次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发现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