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婚后取得,但使用一方婚前资格,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婚前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2018年与周某结婚,2019年以该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2024年离婚,周某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孙某认为资格系其个人,房屋应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经济适用房具有保障性质,其取得依赖于特定身份资格,但分割需结合资格贡献与资金贡献综合判断。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司法实践:资格性质:婚前取得的资格虽具个人属性,但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取得与婚姻关系存在紧密关联;资金贡献:婚后共同出资购房,资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影响房屋权益。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会考虑资格方的特殊贡献,可能适当倾斜。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平均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各占50%;比例分割:根据资格贡献与资金贡献,判决资格方(如孙某)占较高比例(如60%),另一方(如周某)占较低比例(如40%);补偿方式:若房屋归一方所有,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金额参考评估价值及出资比例。需注意,经济适用房可能存在上市交易限制,法院在分割时需考虑政策规定,可能判决一方获得产权,另一方获得补偿,待限制解除后办理过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综合出资、贡献等因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