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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前为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李某与王某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李某父母出100万元,王某父母出80万元,购买一套总价180万元的房屋,登记在李某与王某双方名下。2024年离婚,李某主张按父母出资比例分割(100:80),王某主张平均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典型情形,涉及父母出资性质与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情形下的处理原则: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因此,法院通常会按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即李某占100/18055.6%,王某占80/18044.4%。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以下情形:出资性质:若父母出资时未明确为借款或赠与,通常推定为对子女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力,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司法解释优先按出资比例分割。举证责任:父母需举证出资金额及来源,如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协议优先:若双方有书面协议约定份额,应优先按协议执行,司法自治原则优先。若无法证明具体出资金额,或出资混同(如现金支付无法区分),则可能视为等额共有。此外,若房屋系婚后购买,或部分资金为子女婚后收入,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明确为“婚前出资”,且来源清晰,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298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