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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装修,离婚时如何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于2017年婚前贷款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其名下。2018年与林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20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包括全屋定制家具、地暖、中央空调等,显著提升房屋价值。2024年离婚,林某主张其应获得装修投入的全部补偿,或按装修增值比例分割房屋。郑某同意返还装修款,但拒绝支付增值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装修”的财产补偿问题,核心在于装修投入的法律性质及补偿依据。首先,房屋因系婚前购买,属郑某个人财产,不因装修而改变权属。但装修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收入),郑某实际享用了装修带来的使用价值和增值,构成对共同财产的“消耗”或“添附”。根据《民法典》第322条(添附制度),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精神指出,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个人财产进行重大改善或增值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司法实践中,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返还装修出资款:若装修已折旧,可按实际支出返还。需考虑装修使用年限、折旧率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剩余价值。按增值部分补偿:若装修显著提升房屋市场价值(如原值100万元,装修后评估为150万元),可申请评估装修带来的增值,按比例补偿。例如,林某出资20万元装修,若增值50万元,其有权主张25万元补偿。具体操作中,需注意:举证责任:林某需提供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出资事实及金额;评估必要性:若双方对装修价值或增值比例争议较大,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公平原则:法院会综合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若装修主要提升居住舒适度而非市场价值,补偿可能更倾向于实际支出。需注意:若装修与房屋不可分割(如嵌入墙体),则更可能适用“添附规则”,由郑某承担补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或投入的,另一方可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