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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出租,租金是否为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8年婚前全款购买一套商铺,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9年与吴某结婚。婚后,该商铺一直对外出租,月租金1.2万元,累计收取租金60万元,全部存入周某个人账户。2024年双方离婚,吴某主张该租金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周某认为商铺系其个人财产,租金亦应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涉及对“孳息”“自然增值”与“经营收益”的法律界定,需结合财产性质及婚后行为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其中,“投资的收益”是关键。但如何界定租金性质,需进一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确立了“孳息与自然增值属个人,主动经营性收益属共同”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对租金的定性需区分不同情形:孳息:指无需人为管理即可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房屋自然出租收益(如长期租约无需管理)。若房屋出租完全被动,无需夫妻任何一方投入劳动或管理,租金可视为孳息,归个人所有。自然增值:指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财产价值提升,如房价上涨。不涉及主动经营行为。投资收益:若租金的取得需投入管理、维护、招租等劳动,则视为经营性收益。例如,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参与了寻找租客、维修房屋、收取租金、处理纠纷等,租金则转化为“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商铺出租虽为“被动收入”,但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实际管理行为:若周某或吴某在婚后实际参与了出租管理(如签订租赁合同、与租客沟通、维修房屋、收取租金等),则租金已超出“自然孳息”范畴,属于“投资经营收益”。夫妻共同义务:即便由周某独自管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义务,另一方间接支持(如家庭事务分担)也构成隐性贡献。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婚后租金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租金完全无需管理且另一方未作任何贡献。资金来源与收益关联性:若婚后租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投资,进一步证明其作为共同财产的属性。因此,本案中60万元租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吴某有权主张30万元。但若周某能举证证明租金完全由其个人独立管理,且未占用任何家庭资源,法院也可能考虑其个人贡献,调整分割比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