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但未过户,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孙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赵某所有,孙某放弃产权,赵某向孙某支付补偿款30万元。协议签订后,赵某支付了补偿款,但因孙某长期在外务工,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23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孙某突然返回,主张其仍为产权人,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一半。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孙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具有物权效力?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权利归属? 这涉及协议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需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赵某与孙某的协议在合同层面是有效的,双方均应受其约束,赵某有权要求孙某履行协议义务。其次,关于物权变动问题。《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尽管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赵某所有,但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孙某在法律上仍是共有人之一。因此,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发,第三人(如拆迁部门)可能依据登记簿记载将孙某视为合法共有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孙某可主张分割拆迁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 赵某可依据该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即通过司法程序完成物权变动。法院判决后,若孙某仍拒不配合,赵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实现产权登记。此外,参考《民法典》第215条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的原则: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权已转移,但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登记义务。本案中,赵某已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孙某拒不配合过户,构成违约。法院在判决时会优先考虑保护守约方权益,支持赵某的过户请求。在拆迁补偿问题上,若拆迁单位依据产权登记向双方支付补偿款,则赵某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孙某返还其应得部分。法院通常会支持赵某的请求,确认其为实际权利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区分。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财产可协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可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