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婚前有存款200万元。2020年婚后,张某用该笔存款全款购买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张某与李某双方名下。2024年离婚,李某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张某主张资金为其个人财产,房屋应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个人财产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通过登记行为变更财产归属。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对财产权属的重新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购房资金来源于张某个人财产,但其自愿将李某名字加入产权登记,应视为对李某的赠与或共同财产的设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但本案中并非“投资”,而是“购房并登记共有”。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一旦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即产生物权效力,除非能证明登记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因此,本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虽可考虑张某的出资来源,但因无约定份额,通常按共同共有处理,即平均分割。张某可主张适当多分,但需举证其全部出资及李某未贡献等事实,法院酌情调整。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