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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李某出资100万元,王某出资60万元,房屋总价160万元,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于2019年结婚,2024年离婚。李某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王某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典型纠纷。根据《民法典》第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另一方能证明出资事实,仍可主张按份共有。关键在于证据:李某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出资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明其出资系购房款而非借款或赠与。若证据充分,法院通常会认定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分割时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例如,李某出资100万,王某出资60万,总出资160万,则李某占62.5%,王某占37.5%。若无法证明出资比例,法院可能推定为等额共有。此外,若双方存在书面协议约定产权比例,应优先按协议执行。律师提醒:婚前共同购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份额及还贷责任,避免日后纠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98条: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215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