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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后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孙某与周某结婚。2021年,孙某父母全额出资300万元为其购买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孙某一人名下。购房时,孙某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孙某个人。2024年,双方离婚,周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孙某主张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应为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财产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赠与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即使无书面赠与合同,只要满足“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两个条件,即可推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若父母仅部分出资,或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不适用该条款。本案中,孙某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孙某个人财产,周某无权要求分割。需注意的是,若周某能证明其对房屋有重大贡献(如装修、还贷等),可主张适当补偿,但不改变产权性质。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赠与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一方父母婚后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