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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属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男)于2017年婚前支付首付80万元购买一套房产,贷款120万元,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18年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月供约8000元,持续5年。2023年离婚诉讼中,赵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及还贷部分。王某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赵某还贷部分本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型房产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贷款账户为王某个人账户,只要还款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即视为共同还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产应认定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获得补偿。具体补偿计算方式为:共同还贷本息总额;房屋增值率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 购房时总价)/ 购房时总价;补偿额 = 共同还贷本息 × 增值率 + 共同还贷本息。例如,若离婚时房屋价值400万元,购房时总价200万元,增值率100%,共同还贷本息共48万元,则赵某可获补偿约96万元。需注意的是,若王某能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其个人婚前存款或父母赠与(且明确只赠与其个人),则可能不构成共同还贷。但本案中无此证据,故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有权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