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张某以其个人积蓄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80万元,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婚后两年,因家庭关系融洽,张某应李某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了李某的名字,房屋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2023年,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房产应平均分割。张某认为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加名仅为情感表达,不应视为赠与全部产权,请求法院按出资比例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婚前个人全款购房,婚后加名”是否构成对另一方的产权赠与,以及赠与的范围如何认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张某在婚前全款购房,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婚后将李某名字加入产权登记,属于对共有权的设立行为。该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赠与,即张某将其部分或全部产权赠与李某。然而,赠与的份额如何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若无明确约定份额,法院通常推定为共同共有,即各占50%。但若一方能证明加名系基于特定情感或形式性目的(如安抚对方、维系婚姻),且未真实意图转移产权,则可能影响分割比例。本案中,张某虽主张“加名仅为情感表达”,但缺乏书面证据或聊天记录佐证,且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加名行为已完成物权变动,李某依法取得共有权。但法院在分割时,仍会考虑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若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登记为共有,离婚时法院可根据出资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综合因素确定分割比例,不必然平均分配。因此,本案虽不支持张某完全保留房屋,但可主张按出资比例(如张某占80%-90%)进行分割,而非简单对半。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其向李某支付相应补偿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登记为共有的,离婚时应综合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