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婚前房产拆迁款作为首付购买新房,新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金先生婚前有一套老房子。2017年该房屋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50万元。2018年,金先生与陶女士结婚。2019年,金先生用这150万元拆迁款作为首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还贷。2025年离婚时,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金先生主张,新房的首付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拆迁款),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陶女士仅能就共同还贷部分获得补偿。陶女士则认为,新房购置于婚后,且用共同财产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出资来源,但其享有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案例七(拆迁安置)的“货币补偿”版本,核心仍然是婚前个人财产形态转化的认定。
拆迁补偿款是对金先生婚前个人房产灭失的补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价值形态转换。因此,这笔150万元的款项,属于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他用这笔个人财产作为首付购买新房,性质上属于用个人财产支付了新房的部分对价。这与用婚后工资(共同财产)支付首付的性质完全不同。
因此,该新购房产的权属认定,应参照“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模式处理,即:房屋应认定为金先生的个人财产。因为首付款完全来源于其个人财产,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先生需就这部分对陶女士进行补偿。补偿计算方法同案例二所述。房屋的增值,需要区分由首付部分(个人财产)对应的增值和由还贷部分(共同财产)对应的增值。在计算补偿时,只就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进行分割。
所以,陶女士的主张部分正确,部分错误。新房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律师在处理时,需对房屋现值、个人首付比例、共同还贷总额等进行精确审计和评估,以计算具体补偿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关于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处理规定,其原理适用于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款购房,是本金转化,不直接适用收益条款,但增值部分需按贡献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