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另一方出资装修,离婚时装修价值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严先生婚前贷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与华女士结婚后,华女士用个人婚前存款及婚后收入共计30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高档装修。2024年双方离婚,房屋经评估价值300万元,其中装修部分现值为20万元(考虑折旧)。严先生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同意补偿华女士装修的现值20万元。华女士则认为,其装修使房屋大幅增值,应获得增值部分的分成,主张按装修出资比例分享房屋总增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案涉及添附行为(装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规则。
首先,房屋的权属是明确的,属于严先生的个人财产。华女士的装修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动产(装修材料、劳务)附合于不动产,装修价值已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次,对于华女士的装修投入,司法实践的主流处理方式是:
不支持“按比例分享房屋增值”的主张。房屋的增值主要是由土地、区位、市场等宏观因素决定的,装修虽然能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和舒适度,但对其整体市场价值的贡献比例有限,且难以精确量化。因此,法院通常不将装修作为房屋的“投资”而赋予其分享房屋整体增值的权利。
对装修的现值和残值进行补偿。公平的处理方式是,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严先生),应向出资装修的一方(华女士)补偿装修的现值或残值。正如本案,装修时花费30万,离婚时经评估还剩20万的价值,那么严先生应补偿华女士20万元。如果装修已无残值,则可能不予补偿。
考虑装修出资的性质。如果装修款来源于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该补偿款应归其个人。如果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补偿款应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严先生再用其个人财产向华女士支付其应得的部分。
因此,严先生同意补偿装修现值20万元的处理方案,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惯例的。华女士要求分享房屋整体增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