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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孔先生与曹女士婚后共同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各持股50%,孔先生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一处厂房和土地,登记在公司名下。2024年,孔、曹二人离婚。曹女士主张,公司是“夫妻店”,实质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投资,公司名下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直接分割该房产的产权。孔先生则认为,公司是独立法人,房产属于公司财产,只能分割股权,不能直接分割公司资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名下的房产,在法律上属于公司财产,而非股东(即使是夫妻股东)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是股权,即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只能分割股权本身,而不能直接“刺破公司面纱”去分割公司的具体资产(如房产、设备)。分割股权的方式可以是:一方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或者双方协议各自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继续共同经营;在无法协商一致时,也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股权进行分割。

唯一的例外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夫妻公司”且财产与家庭财产严重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性,法院可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公司资产。但这需要非常严格的证据,证明公司账户与夫妻个人账户不分,公司收益即为家庭收益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非常谨慎,轻易不会否定公司独立人格。

因此,曹女士要求直接分割公司名下房产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正确的途径是对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分割。律师提示,在经营“夫妻店”时,应注意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此处“投资的收益”主要指股权分红、转让所得等,而非公司资产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