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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用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是个人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许先生婚前有存款200万元。2016年与何女士结婚。2018年,许先生用其婚前存款20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2024年,双方离婚。何女士主张,该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许先生则认为,购房款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房屋只是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仍应为其个人财产。

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婚前财产形态转化”的认定,法律原则相对清晰。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许先生用其个人婚前存款这一货币财产,购买了房屋这一实物财产,属于财产形式的转换,财产权的性质不因形态变化而改变。这就像用个人婚前资金购买了黄金、股票一样,转换后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关键在于,许先生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的来源确为其婚前个人存款。他需要提供清晰的银行流水,证明200万元存款在婚前即已存在,婚后从该账户直接支付了购房款,且该账户在婚后没有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即没有夫妻共同收入汇入,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大额支出)。如果账户资金进进出出,无法区分,则可能因财产混同而被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因此,只要许先生能完成严格的举证责任,该房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何女士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归许先生个人所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